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517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67元,保全费207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碧蕾
书记员  赖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