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1民初17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九江市中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军
法官助理刘家奇 书记员杨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