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财保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蓬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560177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353X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粤0608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580.27元(户名: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20××××23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580.27元(户名:深圳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20××××23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