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

蓬安县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蓬安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石中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1819号
原告:蓬安县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蓬安县相如镇团包岭村。
经营者:田海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蓬安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建设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珂,经理。
被告:石中华,女,汉族,生于1991年3月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县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蓬安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石中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蓬安县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蓬安县平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林 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