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5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市场(一期)1#、1a#楼19层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202G。
法定代表人:方瑞莺,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三宇、林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
法定代表人:王振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564XU。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1083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348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车辆。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较少,已扣划4488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市××镇××仑苍镇的工业房地产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已由他案启动处置,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且因不知车辆具体去向,无法实施扣押处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向被执行人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