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2执195号
申请人:***,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和,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