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597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洲边石头横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0684527U。

法定代表人:古日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北关路西平南西区十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96W。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51276.8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1276.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