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保4021号
申请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16800。
法定代表人郭惠钦。
委托代理人周松,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森,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A座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2991F。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北关路西平南西区十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96W。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号:(2017)粤0306民初14123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88921.07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了(2017)粤0306执保30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79账户中人民币1588921.07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格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