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珠海市威振威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94号
原告:珠海市威振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2H。
法定代表人:邓正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北关路西平南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6W。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总经理。
原告珠海市威振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威振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