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9296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长荣。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昆棉。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9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3411元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21)粤0306执9295号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6执9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麟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