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679号
原告:***,男,l965年1月l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01185034,住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104号510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l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03197010142111,住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2号西区4栋304房。
被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东棋,执行(常务)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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