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4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过把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钏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广钏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了广钏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广钏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获得非法利益。1、广钏公司签订的《高压电缆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相对方是***,而非过把瘾公司。广钏公司迫于无奈按***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其中“180万补偿款”按***的要求汇入第三方深圳市联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帐户,再由***领取,自始至终***均以个人名义出现。即广钏公司与***相互是合同相对方,广钏公司向***主张合同权利义务合情合理合法。2、目前,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是职务行为。就***与广钏公司往来的文件当中,只有一份《施工安全及电缆铺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含有第三人名称的字眼,而这份证据是***蓄意伪造的。3、《合作协议》所涉地块与***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合同标的物,也是双方所指向的争议焦点。作为不动产使用、租赁,应有权威部门证实其权属关系,以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转帐记录等证据证明真实存在的租赁关系。而本案一审仅凭***提交的一份公司《证明》作出租赁关系的认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4、广钏公司并没有放弃对过把瘾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没有完全的、明确的、具体的履行释明权,并曲解意思认为广钏公司放弃对过把瘾公司的诉讼权利。二、因***违约,并引发“罗秋明刑事案件”,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导致广钏公司不得不绕道布线并因此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从现有证据来看,***既不是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承租人,也不是支配主体,导致无法履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应予以解除,***应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辩称,一、广钏公司于2013年7月2日与过把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因为公章不在,由法定代表人先签字。《合作协议》里约定要铺设电缆的道路长150米、宽13米,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道路是过把瘾公司投资自建,土石方拉走外运及土地平整的费用非常大,广钏公司在过把瘾公司投资的道路上要铺设电缆,其作为受益方,一次性给过把瘾公司15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补偿。过把瘾公司收到广钏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100万元后,配合广钏公司铺设电缆。电缆铺设完工后,广钏公司又支付过把瘾公司最后50万元的款项,代表验收通过。因此,过把瘾公司和广钏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的争议。二、2013年8月4日,广钏公司与过把瘾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因为在广钏公司与过把瘾公司履行完毕《合作协议》后,过把瘾公司发现广钏公司的电缆经常发生漏电事故,为了保证过把瘾公司场地的安全及公共安全,广钏公司与过把瘾公司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作假的动机。

过把瘾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一致。

广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广钏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向广钏公司返还电缆铺设补偿款180万元;三、***赔偿广钏公司因违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地块的权属情况:涉案地块位于小坑工业区至***的道路。1997年6月1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深圳中和新物业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将包含涉案地块在内的编号为XX、面积为105964.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深圳中和新物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七十年。深圳中和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更名为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加盖有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载明,其同意将位于XX号X山庄X栋(隔一条马路)右侧北面,市城管大队南面,东江水源监测站的混凝土以东宗地租给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转租。***提交的加盖有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载明,其同意将位于X区X路宗地号X地块中,红岗路以西,X山庄X栋北侧马路以北,市城管局罚没物品仓库以南,东江水源检测站门口水泥路以东的土地租给过把瘾公司使用、转租。***提交的加盖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过把瘾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边防总队第七支队第五大队公章的《共建协议书》载明:“我部共建单位深圳巴士集团第四分公司需使用十一中队鸡场工作口往布吉***原巡逻路,但该路段年久失修,路面仅有三米宽,现巴士集团向我大队申请使用该巡逻路段,开通布吉西环路文博宫至清水河公交路线,方便周边居民坐车出行。巴士集团需拓宽该巡逻路面宽十三米……,该路段拓宽工程费用由巴士集团场站提供方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修建。该路段修好后,作为我部与巴士集团、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共建文明路进行管理。……场站管理人员发现巡逻路段损坏或有人恶意损坏场站设施及存在安全隐患时,由我部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过把瘾公司负责支付。”广钏公司对上述《证明》及《共建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鉴定。二、合同签订情况:广钏公司与***于2013年7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钏公司有三条一万伏高压电缆须经过涉案地块,因该路及公交总站场平及设施为被告投资自建,为补偿***,由广钏公司一次性付给***150万元;因电缆铺设地块为公交总站,广钏公司施工需保证公交总站及公交车的正常运营及安全及国防光缆的安全。***提交的《补充协议》载明,过把瘾公司作为甲方与广钏公司作为乙方于2013年8月4日签订该协议,“乙方于甲方场地埋设有三条10KV高压电缆,因电缆漏洞短路,乙方需进行抢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原告协议基础上增加如下施工安全协议,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工程名称为“10KV高压电缆抢修工程”,工程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青湖山庄公交总站”,“由于乙方三条10KV高压电缆铺设于甲方总站护坡之下,频繁开挖已经导致甲方总站护坡出现松弛……鉴于此,此次施工完成后,如以后再发生故障,需要开挖甲方场地的,乙方需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广钏公司主张上述证据的签名是真实的,而内容有改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经该院核对,该份证据为原件,其中第一页和第二页是正反面打印,第一页和第三页有广钏公司和过把瘾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的骑缝签名。三、合同履行情况:《合作协议》中的工程已经完工,《补充协议》载明“乙方三条10KV高压电缆铺设于甲方总站护坡之下”。广钏公司在庭审中放弃向过把瘾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钏公司是否应向***主张相关权利。***提交的《补充协议》为原件,其中第一页和第二页是正反面打印,第一页和第三页有广钏公司和过把瘾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的骑缝签名,该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广钏公司主张该份证据的签名是真实的,内容有改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该院对广钏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合作协议》的甲方虽为***个人,补偿费用150万元的收款收据也为***出具,但其后广钏公司又同过把瘾公司就相同涉案标的签订了《补充协议》,可以认定***在签订和履行《合作协议》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与履行《合作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过把瘾公司承担。广钏公司在庭审中放弃向过把瘾公司主张权利,而向***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广钏公司针对***的各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驳回广钏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00元、保全费3788元,均由广钏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广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谁?

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出让给深圳市中和新物业有限公司,即更名后的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同意将涉案地块出租给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转租。***提交的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同意将涉案地块出租给过把瘾公司使用、转租。虽然广钏公司不认可上述两份《证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上述两份《证明》,过把瘾公司对涉案地块享有使用权。因此,虽然在《合作协议》上签名的是***,但结合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为过把瘾公司,且***系过把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定《合作协议》的合同一方是过把瘾公司,而不是***个人。

广钏公司上诉称***提交的《补充协议》系伪造。对此,本院认为,***提交的《补充协议》是原件,共三页,第一页和第二页是正反双面打印,第一页和第三页有广钏公司和过把瘾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的骑缝签名,广钏公司虽然不认可但并未在一审中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采信该份《补充协议》。广钏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但该份《补充协议》系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补充协议》中甲方为过把瘾公司,协议中还载明“在原有协议基础上增加如下施工安全协议……”等内容,表明《补充协议》和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均是过把瘾公司和广钏公司。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均不是***个人,广钏公司对***提起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询问广钏公司是否要求向过把瘾公司主张权利,广钏公司回答“不要求”。广钏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明确具体的释明,与庭审笔录记载不一致,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广钏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柯云宗

审判员张秀萍

代理审判员*妍婷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