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0823民初字26号
原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16,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广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直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湛江仲裁委员会审理,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双方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直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证据是原告方提交,被告方在首次开庭前以该约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由原告作为证据提交,且被告予以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自愿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该约定属于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仲裁协议,因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湛江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