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090号
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庄边村金庄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796XH。
法定代表人:楼东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布龙路18号赛格新城市广场6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598U。
法定代表人:黄信。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梅兰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