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庄边村金庄园**。
法定代表人:楼东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县城西林路**房屋**
负责人:尹笛,总经理。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锦铭,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伟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超亿数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金沙工业区工业三路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梁伟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源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下称东源龙门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锦铭、梁伟平、惠州市超亿数控有限公司(下称超亿数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借款中包含了现金出借的222500元没有证据证实。二审判决认定东源龙门分公司、龙门县正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兴公司)及梁伟平三方向梁锦铭借款1122500元是错误的,梁锦铭于2014年4月1日向梁伟平的转账行为并非履行2016年4月3日《借据》,涉案借贷的初始借款人就是梁伟平个人。本案债务转让未成立。2016年4月3日《借据》是由2014年4月1日梁伟平向梁锦铭的个人借款转单而来,当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转单行为没有取得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的同意是无效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锦铭起诉所持的《借据》上载明借款人为东源龙门分公司、正兴公司及梁伟平,显示出借本金1122500元。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并未对《借据》上签名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梁锦铭提供了2014年4月1日向梁伟平转账900000元的凭证,并说明另外222500元为现金出借,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虽主张222500元为利息,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梁伟平自2011年7月东源龙门分公司至2017年3月20日都是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该分公司的负责人。案涉转账行为及出具《借据》期间,均在梁伟平任职期间。因正兴公司未加盖公章,梁锦铭未对其提起诉讼。《借据》上没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亦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主张债务转让不成立和已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根据《借据》内容确认东源龙门分公司和梁伟平为借款人。因东源龙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应民事责任由东源公司承担。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由东源公司、梁伟平向梁锦铭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超亿数控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东源公司、东源龙门分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郑捷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