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124号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群,广东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广东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8.12元,减半收取计8819.06元(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需交纳财产保全费。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回予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