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与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11民初4845号
原告: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金鸡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8800222-8。
法定代表人:黄积金,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巧燕,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太路碧玉花园1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10026018183XN。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
原告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以下简称省金鸡山疗养院)与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金鸡山疗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昌发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拖欠的租金计243652元及滞纳金62685元(合计305337元);2.判令昌发公司返还其代为垫付的水电费计12281.7元及滞纳金计3684.5元(合计15966.2元);3.判令《租赁协议》中约定的60000元履约保证金归其所有;4.判令昌发公司向其支付因追讨租金所支出的律师费1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6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1.将坐落于其西大门北侧一座房屋(晋安北路37号)租赁给昌发公司使用,租赁期为5年;2.昌发公司未能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从第四日起每日按照未缴纳的总额的千分之十计收滞纳金。3.昌发公司拖欠租金超出3个月,其有权终止合同且无条件收回房屋,昌发公司的6万元履约保证金则作为违约金归其所有;原、被告还就诉讼管辖及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维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现昌发公司已有六个月未支付租金并拖欠水电费,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昌发公司未作答辩。
省金鸡山疗养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租赁协议、补充合同、汽车美容项目协议、通知书及粘贴图片、EMS快递单凭证、省金鸡山疗养院出租单位水电表费底数表、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水电收费通知、中国银行对公代收付业务客户回单、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昌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6日,省金鸡山疗养院与昌发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1.将坐落于其西大门北侧一座房屋(晋安北路37号)租赁给昌发公司使用,租赁期为5年(双方于2011年8月26日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租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昌发公司在租赁期间,应当于每月6日向省金鸡山疗养院足额缴纳月租金及水、电费。未按时缴纳的从逾期第四日起按拖欠金额1‰按日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3个月,省金鸡山疗养院有权提前解除合同;3.租赁期内昌发公司违约的,预交60000元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归省金鸡山疗养院所有;4.省金鸡山疗养院因追讨租金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昌发公司承担。2011年8月26日,省金鸡山疗养院与昌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从2015年8月1日起每年租金为48.53万元;2012年3月8日,昌发公司与福州兴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汽服)签订汽车美容项目协议约定:在昌发公司的租赁房产内合作开展汽车服务相关项目,昌发公司按月向兴昌汽服收取租金及水电费(水电费由省金鸡山疗养院直接向兴昌汽服收取)。兴昌汽服在诉争租赁房产内经营汽车美容项目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搬离。截至起诉日,昌发公司拖欠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租金242650元(48.53万元/2=242650元),省金鸡山疗养院为昌发公司垫付水电费12281.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省金鸡山疗养院与昌发公司就诉争房产签订租赁协议(含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昌发公司按拖欠租金及水、电费金额1‰按日支付滞纳金,超过法律规定,但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动的对滞纳金进行调整,现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张昌发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租金及滞纳金6268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张昌发公司返垫付的水电费计12281.7元及滞纳金计3684.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性质,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张昌发公司已支付的6000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省金鸡山疗养院所有,系属重复主张,故不予以支持,但6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在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张的滞纳金中予以扣除;省金鸡山疗养院主张向昌发公司支付因追讨租金所支出的律师费1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昌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租金242650元及滞纳金2685元(已扣除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0000元履约保证金);
二、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水电费12281.7元及滞纳金3684.5元;
三、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律师费13200元;
四、驳回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8元,由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18元,由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雄俊
人民陪审员  连 枝
人民陪审员  郑婉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雪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