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女,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敏,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丽,女,1974年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宗桂,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翠云,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1,男,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陈秀丽,女,系侯某1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2,男,200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陈秀丽,女,系侯某2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太路碧玉花园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云,该处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罗若谷,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陈金因与被申请人陈秀丽、侯宗桂、蒋翠云、侯某1、侯某2、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志洪
审判员  沈瑞敏
审判员  陈顺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润民
书记员陈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