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3563-4。
负责人:吕建波,行长。
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东大路碧玉花园1号楼201,组织机构代码26018183-X。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
被执行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竹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1133720-0。
法定代表人:林莹。
被执行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兴广场办公楼A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7087241-0。
法定代表人:翁仁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1执1444号。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执协704号裁定,将该案指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由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忠电
审 判 员 范忠全
审 判 员 谢光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文建
书 记 员 林雪婷
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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