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3执12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5634N。
法定代表人:叶骏,行长。
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东大路碧玉花园**楼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183XN。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瓯市福兴广场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0708724107。
法定代表人:翁仁杰,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闽侯县竹岐乡竹西村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372008。
法定代表人:龙宇飞,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1执1444号。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执协704号裁定,将该案指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2月22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7执142号执行裁定,拍卖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42777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保险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118296027.29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受偿。
201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2019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世超
审判员  冯东波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