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执34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左修坤,院长
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与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依(2016)闽0111民初484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745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荣华
执行员  吴美胜
执行员  林 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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