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648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
负责人吕建波。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东太路碧玉花园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林继峰。
被申请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竹岐乡竹西村。
法定代表人林莹。
被申请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兴广场办公楼A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翁仁杰。
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134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119396644.83元,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32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 惠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钟炜
(2015)榕民保字第648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