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异9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竹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太路碧玉花园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兴广场办公楼A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翁仁杰。
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公司”)、福州金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湖公司”)、福建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金水湖公司对本院(2016)闽01执1444号限期履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2017年12月20日,异议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林辉
审判员***
审判员林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