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习群与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802民初6779号
原告:温习群,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群英,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远市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习群与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发清远分公司”)、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公司”)、清远市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习群,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旺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习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40000元给原告。被告昌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被告旺晟公司退还原告先支付的工人工资20000元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1年8月1日原告与昌发清远分公司清远市碧水康桥项目部签订了《内外墙漆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包碧水康桥小区的3#、4#、5#、7#、10#、11#楼内外墙漆工程,在承包期间,由于有部分工人因工资问题与被告方发生纠纷闹事,并要求支付工资90000元(事实上只欠工资30000元,有60000元是闹事工人增加的款项)才离场,为了平息事件,防止闹事,原告、***、旺晟公司只好答应他们,并在洲心街办的主持下,原告、***、旺晟公司董事长***在场调解,并达成了协议,先由***垫付工资后。同时,原告与***、项孝堂内部达成共识,这90000元款项由原告承担实欠的30000元,余下的60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0元,***承担20000元,旺晟公司承担20000元。工程完成后,在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主持下经过结算,原告的工程款为838396.5元,减去***已支付508000元(该款包括了之前由其先予支付的90000元),余下280396.5元未付,并暂扣工程保质金40000元。后来,碧水康桥项目部及***支付了240396.5元,扣押了40000元保质金,并说以后保修期完结再付,但时至今日,这保质金仍然未付,原告追收时,以其与昌发公司、旺晟公司的工程纠纷官司未结迟些才付为由,一拖再拖,为此,原告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该款,另外,旺晟公司董事长***所承诺由旺晟公司承担之前的20000元工资款也一直没有退回给原告,在此,原告也要求旺晟公司退还这20000元给原告。
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答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20000元工资的事实,答辩人对此不认可;2、答辩人不是支付工人工资的主体,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工资。
被告旺晟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内外墙漆工程合同书》是原告与***签订,也是在原告与***之间履行,与答辩人无关;2、答辩人无作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承诺,为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原告主张答辩人口头承诺为其承担工资款没有依据;3、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以原告诉状称与***结算时间2012年11月22日算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4年时间,其实体权利不应再受到保护。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旺晟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与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碧水康桥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内外墙漆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包碧水康桥小区的3#、4#、5#、7#、10#、11#楼内外墙漆工程。原告提供了一份《内外墙漆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盖有“福州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碧水康桥项目部”印章,甲方代表由***签名,乙方代表是原告温习群签名。原告庭审时称,原告与***之间存在合同,***按件计算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也按件计算工资给其工人,因***没有支付款项给原告导致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因原告未能向其工人发放工资,于2012年3月16日在洲心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向工人支付90000元。《承诺书》内容如下:因本人向福军的工程队承接****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内外墙装修工程,因与分包商温习群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问题,导致不能按时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经洲心街综合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商***代为处理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0000元,用于支付全部工人工资。收到该款项后,本人及工程队其他工人保证自动退出碧水康桥内外墙装修工程,并不再以未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生其他事端,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原告表示,《承诺书》上的签名人均是其员工,***没有签名,也没有其他被告盖章,但***曾承诺将90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旺晟公司也承诺承担其中的20000元,后来***只支付了70000元,尚欠20000元没有支付,因此现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该20000元。
原告另外向本院提供了一份2012年11月22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原告承包碧水康桥小区的3#、4#、5#、7#、10#、11#楼内外墙漆工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温习群总工程款为838396.50元;2、温习群承担温成群医疗费用50000元;3、已支付工程款为508000元,实余工程款为280396.50元,暂扣工程保质金40000元;4、以油漆班组人员编制工资表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劳动局监察大队每个工人自行领取,于工程保修完结并验收合格三天内支付暂扣工程款保质金40000元。《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温习群与***签名,还有洲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原告主张的20000元工人工资的依据是2012年3月16日的《承诺书》,而主张40000元质保金的依据是2012年11月22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起诉后,***向原告温习群返还了35000元的质保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原告温习群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17)粤1802民初6779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温习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在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昌发公司、旺晟公司退还20000元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昌发公司、旺晟公司退还20000元工人工资,依据是2012年3月16日的《承诺书》,而该《承诺书》并没有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昌发公司、旺晟公司的盖章认可,只是温习群与其工人之间的一个协定,并不能约束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昌发公司、旺晟公司。至于原告称,***曾向其承诺将《承诺书》中的90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旺晟公司也承诺承担其中20000元,这只是原告单方面陈述,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也没有向***主张该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昌发清远分公司、昌发公司、旺晟公司支付工人工资2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习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温习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盘润畴
人民陪审员麦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