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青年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青年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终6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22904元,申请执行费62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青年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