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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123民初1263号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路10-6号4号车间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96130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B-3办公楼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31516D。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咨询公司”与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源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信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英利源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信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9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技术服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从2021年8月14日起计至2022年8月18日为72150元(计算方式:390000元×0.0005×370天=72150元),以上1、2项合计4621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包干为78万元,其中施工图及竣工图涉及费为70万元,光伏场区测绘费8万元。合同第7.3.1条约定: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支付方法为: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4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2、在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50%,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3、在乙方提交竣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10%,即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合同第7.3.2条约定:光伏厂区测绘费用支付方法,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测绘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合同费用。2、在乙方提交测绘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测绘费用的50%,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的勘察设计,在2021年8月13日将设计成果施工图交付被告,施工图中己经含括测绘成果。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7.3.1,7.3.2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8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至71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320,000元。涉案项目由于被告的原因,停缓建,至今尚未开工,故也未能制作竣工图。根据合同第8.1甲方责任第4点约定:甲方(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目停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停缓建不影响技术服务费的支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应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390,000元。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技术服务费390,000元未支付。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的行为己经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英利源盛公司辩称,1、被告英利源盛公司认可尚欠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技术服务费,但是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和原告已积极沟通付款,但是原告不配合;2、对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持异议,原告的主张超出合同约定,应以欠付金额39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应为19,500元;3、被告并未恶意拖欠合同款,由于受疫情影响,被告的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准许被告仅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本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设计合同、客户专用回单有异议,认为设计合同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数额,约定违约金最不超过欠付金额5%;已经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应按所欠金额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设计合同、客户专用回单客观真实,应予确认,应按双方的约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万信咨询公司与被告英利源盛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英利源盛公司委托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承担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工程设计工作;技术服务费包干为78万元,其中施工图及竣工图涉及费为70万元,光伏场区测绘费8万元;合同价为含税费用;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支付方法为: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英利源盛公司(甲方)向原告万信咨询公司(乙方)支付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40%作预付款,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2、在原告万信咨询公司(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英利源盛公司(甲方)支付原告万信咨询公司(乙方)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50%,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3、在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提交竣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英利源盛公司支付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费用的10%,即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光伏厂区测绘费用支付方法为: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英利源盛公司支付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测绘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合同费用;2、在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提交测绘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英利源盛公司支付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测绘费用的50%,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被告)应根据乙方(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甲方(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5%;以上费用均由原告向被告开具正式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给原告。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及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其他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的勘察设计,2021年8月13日,原告万信咨询公司将设计成果施工图交付被告英利源盛公司,包括测绘成果。被告英利源盛公司只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2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280,000元、测会费40,000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英利源盛公司收到原告向被告开具正式6%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里反映设计服务、勘察设计费价税合计39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付款,但是被告拒绝付款,至今拖欠原告万信咨询公司施工图设计费350,000元、测会费40,000元,共计390,000元。后原告万信咨询公司向被告英利源盛公司催款,但被告英利源盛公司拒绝付款,原告遂于2022年9月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万信咨询公司与被告英利源盛公司签订的《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设计合同》,双方之间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该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英利源盛公司将隆安生态农业园60MW农业大棚光伏发电二期35MW项目的设计工作任务交给原告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将设计成果施工图交付被告,施工图已包含测绘成果,但是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义务,拖欠原告的设计费、测绘费共计390000元。因此是被告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偿付原告的技术服务费共3900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向其开具正式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费付给原告,即被告应于2021年9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390000元,但是被告未付款,因此违约金的计算起始为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8月18日为348天。依照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被告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按348天计,违约金为67860元(390000元×0.05%×348天=67860元)。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即780000元×5%=39000元,按上述计算结果67860元高于39000元了,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实际发生损失至2022年8月18日止超过了39000元或者等于72150元,因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为39000元,而不是从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8日止为7215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技术服务费390000元及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违约金过高,不能完全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费390000元及违约金39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32元(原告已预交4116元),减半收取4116元,由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0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12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13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