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5584号
原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B-3办公楼1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