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26民初258号
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莲塘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国***19号B2栋5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排镇连水村墩***移民新村商步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英利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英利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75元,由清远市连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