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佑平(系第一书记),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北京市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顺(系公司员工),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市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
年 五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吴鹏莹
书 记 员
汪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