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佑平(系第一书记),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北京市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顺(系公司员工),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市时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
年 五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吴鹏莹
书 记 员
汪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