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亿合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11民初5597号
原告中亿合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明、林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告向案外人瑞狮银行申请开立投标保证函,原告作为反担保人对瑞狮银行进行反担保,双方就此而成立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未依约向瑞狮银行偿还保证金,原告代其偿还后,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追偿被扣收的保证金并请求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赔付之日起计算。原告诉请利息损失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为所有被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均为被担保人的授信保函本金、利息(包括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所称担保额度是指双方实际开展保函授信担保业务的担保总额,原告初始授信额度暂定为人民币捌拾万元,原告对授信承担全额担保责任。
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亿合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万元及以代偿款8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7元,由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芳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