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
法定代表人:翁宝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4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马尾中钢厂,而欠条指向的交货地点为福建华福宾馆工地,两者约定的交货地址不一致,可能《购销合同》与欠条所指向的并非同一事件,从有利于审判的角度,本案应由施工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合同甲方,诉求支付货款,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雅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建彪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