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67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71XT。
法定代表人:翁宝俤。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邮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马尾中钢厂,而欠条指向的交货地点为福建华福宾馆工地,两者约定的交货地址不一致,可能《购销合同》与欠条所指向的并非同一事件,从有利于审判的角度,本案应由施工所在地法院即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合同甲方,诉求支付货款,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荣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