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川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汶川川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润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个人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异70号
申请人:汶川川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坝州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川0107执2190号四川嘉润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与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汶川川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西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嘉润公司股东决定书》、《川西公司股东决定书》、《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嘉润公司与中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第5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润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00万元;二、中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1400万元自2013年8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700万元自2014年2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中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润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四、驳回嘉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2016年4月27日,本院受理嘉润公司申请执行一案。2017年6月8日,川西公司出具的《嘉润公司股东决定书》载明:嘉润公司股东川西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嘉润公司被川西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嘉润公司予以注销。同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水力发电总厂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网映秀湾电厂工委)出具的《川西公司股东决定书》载明:川西公司股东国网映秀湾电厂工委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川西公司与其全资的嘉润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川西公司存续经营,嘉润公司予以注销。2017年6月16日,川西公司与嘉润公司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吸收合并公告》载明:经合并各方股东决定,川西公司(注册资本金2400万元)吸收合并嘉润公司(注册资本金2400万元)。吸收合并时的债权债务及业务均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川西公司承接,嘉润公司予以注销。吸收合并后的川西公司注册资本24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400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联系。2017年8月15日,川西公司(甲方)与嘉润公司(乙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载明: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在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乙方所有的财产和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也由甲方承担。其中第(二)项债权载明:乙方基于武侯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对中昊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违约金。2017年10月31日,嘉润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017年11月1日,汶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登记内注核字【2017】第111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嘉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嘉润公司与川西公司吸收合并后,嘉润公司注销,川西公司存续,合并后的川西公司承继合并前嘉润公司与川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川西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川0107执219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汶川川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2016)川0107执219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君秀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卞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