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

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0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已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①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建筑面积为x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xxxx;②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建筑面积为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③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建筑面积为x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xxxx;④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建筑面积为xxxx㎡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xxxx;⑤被执行人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筑面积为xxxx㎡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证号:xxxx(截止查封之日起,已转移登记给第三方、已销售备案、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首次登记的房屋及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查封范围内)。
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主要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主要执行财产均在威远县辖区内,本案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10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由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靖
审判员*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