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

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024执1823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西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314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业大道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1165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024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60.3万元,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20年5月7日以(2020)川1024执18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花塘44号【土地使用证:8-7-163-1】土地及被执行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12号【成国用(2008)第892号】土地,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在生产,但企业各项主要动产和不动产资产及相关权益均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已被相关法院采取了多轮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公司自2016年金融帮扶后,无法再新增融资,仅靠销售回款勉强维护生产经营,发放职工工资及缴纳社保。近期又受玻纤行业增量、新冠疫情影响、中国经济下行三重压力叠加,企业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险境,因此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3次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证劵、无保险、无国土、无车辆、无矿产采矿权、无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6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于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860.3万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