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

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

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61545-3,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

法定代表人:柯勇。

被执行人: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97466-1,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先后3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财产登记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数个银行账户。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矿产采矿权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已被抵押的房产已查封,但暂无处置条件。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持有42.37%的股权,但暂无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天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款项1700000元及利息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范文俊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