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24财保28号
申请人:*家军,男,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家军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应收债权3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应收债权)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所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