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287号

原告: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南塔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06850A。

法定代表人:陈勇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9067026072。

法定代表人:崔敏阳,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