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4财保29号之一

本院2018年1月26日对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威远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0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8)川10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吴家军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更正为“申请人李刚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达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