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经营者:某某)与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4执48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经营者:**),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南九牧林氏建材市场6103号。
经营者**,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
被执行人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天泽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屯腾龙云海石材经销部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48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帅
审判员赵一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