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天泽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463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南通华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