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异9号

案外人:彭晓霞,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案外人:熊传地,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7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

负责人:杨正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900000.00元。案外人彭晓霞、熊传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彭晓霞、熊传地称:赶场镇鹿角垭村2017年供水工程,由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并于2017年5月10日与赶场镇鹿角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施时,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将此项工程内部承包给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均由我们负责该项目生产、安全、质量、进度、工期、资金、材料、员工培训、现场施工管理等与该项目有关联的全部事宜。工程合同控制价为1170902.36元,工程于2017年11月15日竣工,通过县水利局、赶场镇、鹿角垭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并将验收结果、竣工结算等资料送县审计局审计,审计结算金额为1003857.00元。工程施工中已支付进度款800000.00元,下余资金203875.00元,按照我们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该工程合同款应为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上交甲方管理费(管理费按工程决算额外收取1%,本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已按合同控制价交清),项目的税金由乙方负责缴纳。在审计结论报告出来后,赶场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计结算报告支付153857.00元资金到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账户,现因该公司受法律诉讼账户被贵院冻结查封,赶场镇人民政府所汇入资金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资金的执行并依法拨付与我们。

申请执行人***称:这个钱是属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的,不属于他们的,他们不应该提出任何异议,他们应该找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打官司要钱,我只承认这笔钱是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的,不属于其他人的,执行局应该按法律规定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2017年5月10日,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与赶场镇鹿角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赶场镇鹿角垭村饮水安全工程。2017年5月12日,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与彭晓霞、熊传地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将赶场镇鹿角垭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彭晓霞、熊传地,并约定该项目由彭晓霞、熊传地进行工程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该工程于2017年11月15日竣工,审计结算金额为1003857.00元,目前已经支付800000.00元。2019年3月12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130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28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2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13000.00元。”该判决已于2019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18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213000.00元工资,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川1922执8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90000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2月10日,南江县赶场镇人民政府拨款153857.00元至案涉冻结账户,用于支付赶场镇鹿角垭村饮水安全工程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项。执行过程中,彭晓霞、熊传地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异议人彭晓霞、熊传地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彭晓霞、熊传地系工程实际施工人,且该工程已经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并结算。其次,案涉款项系南江县赶场镇人民政府为解决民工工资和材料款项而拨付,用途明确,应专款专用。所以,案外人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的理由成立。综上,案外人彭晓霞、熊传地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153857.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张明利

审判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