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8340Y,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城庙段**。
法定代表人:杨正义。
被执行人:杨正义,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杨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