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等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百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勇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