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4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小南街四单元二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7090395869。
法定代表人:吴发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