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实习)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异议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沐川县幸福乡幸福大道3段2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长,行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川,该公司职工。
复议申请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建筑公司)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29日举行了听证,仁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平、宋亮,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川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长、袁小川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仁寿建筑公司与沐川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之二两份执行裁定,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2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2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9执44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载明,仁寿建筑公司与沐川中医院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沐川中医院欠仁寿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1292358.00元,从2019年12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至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其中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余下工程款在每月30日前支付);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沐川中医院从2020年7月开始,每月返还20万元,直至返还完毕为止;三、沐川中医院同意不再由仁寿建筑公司对消防水池剪刀墙裂纹进行修复;四、仁寿建筑公司同意解除沐川中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2019年12月11日,沐川中医院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给仁寿建筑公司;2020年1月23日,沐川中医院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给仁寿建筑公司。2020年1月26日,沐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征用沐川中医院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征用期间,由沐川中医院进行规范化改造,由沐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托管;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全面结束后,自动解除征用。2020年5月6日,沐川中医院向沐川法院申请继续延缓付款,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5月14日,仁寿建筑公司向沐川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0年5月20日,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2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2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另查明,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今,沐川中医院均处于被征用状态。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沐川中医院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履行了支付义务。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至今,沐川中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期间一直未正常经营导致营运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因而无法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在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尚未全面结束之前,因防控事宜造成的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各方应当给予宽限、理解。待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全面结束,沐川中医院被解除征用后,仁寿建筑公司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主张权利。故对沐川中医院主张中止执行、解除账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72账户的冻结;二、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67账户的冻结。
仁寿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2.请求依法驳回仁寿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1.(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未查明关于沐川中医院取得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政府发放的专项补贴款60万元后未向仁寿建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的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未查明沐川中医院银行账户中被冻结款项的金额,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二、(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沐川中医院被征用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三、沐川中医院关于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的主张与其被征用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仁寿建筑公司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依法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五、沐川中医院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严重损害了仁寿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驳回。
沐川中医院称,我医院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在履行还款义务,但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后,沐川中医院被政府征用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征用后,政府3月和4月每月给予了30万元补助,共计60万元,准备用于发放去年拖欠的职工工资,后来账户被冻结了,融资也没有融资到,我医院已经7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我们也提交了资金困难的报告。我们的观点很明确,等疫情解除后,我们一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新冠肺炎疫情应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本案中,沐川中医院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履行了支付义务。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至今,沐川中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期间一直未正常经营导致营运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因而无法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在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尚未全面结束之前,因防控事宜造成的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各方应当给予宽限、理解。待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全面结束,沐川中医院被解除征用后,仁寿建筑公司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主张权利。
综上,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异6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异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李聪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