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沐川县幸福乡幸福大道3段2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川,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建筑公司)与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川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沐川中医院对执行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之二两份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沐川中医院称,应当中止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对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号账户予以解封。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9执44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载明,仁寿建筑公司与沐川中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沐川中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沐川中医院以协议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20万。2020年1月23日支付20万。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2020年1月25日,沐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征用沐川中医院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并由沐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托管。到目前为止,还未解除对沐川中医院的征用。沐川中医院被征用后无经济收入,县人民政府征用医院的专项补贴尚未到位。目前,沐川中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已经7个月未发工资,其余员工5个月未发工资。鉴于此,沐川中医院曾在2020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6日分别向沐川县法院提出延缓付款进度的请示,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剩余款项。
仁寿建筑公司称,仁寿建筑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沐川法院对沐川中医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沐川中医院被征用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实际并不影响该医疗机构其他经营业务的开展,故沐川中医院陈述因被征用导致没有经济收入与事实不符,其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如果解除对沐川中医院账户的冻结,势必会影响仁寿建筑公司的合法利益,导致仁寿建筑公司无法受偿。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9执44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载明,仁寿建筑公司与沐川中医院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沐川中医院欠仁寿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1292358.00元,从2019年12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至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其中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余下工程款在每月30日前支付);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沐川中医院从2020年7月开始,每月返还20万元,直至返还完毕为止;三、沐川中医院同意不再由仁寿建筑公司对消防水池剪刀墙裂纹进行修复;四、仁寿建筑公司同意解除沐川中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2019年12月11日,沐川中医院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给仁寿建筑公司;2020年1月23日,沐川中医院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给仁寿建筑公司。2020年1月26日,沐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征用沐川中医院为定点医学观察和救治医院,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征用期间,由沐川中医院进行规范化改造,由沐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托管;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全面结束后,自动解除征用。2020年5月6日,沐川中医院向沐川法院申请继续延缓付款,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5月14日,仁寿建筑公司向沐川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0年5月20日,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沐川中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753.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另查明,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今,沐川中医院均处于被征用状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沐川中医院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履行了支付义务。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至今,沐川中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期间一直未正常经营导致营运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因而无法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在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尚未全面结束之前,因防控事宜造成的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各方应当给予宽限、理解。待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全面结束,沐川中医院被解除征用后,仁寿建筑公司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主张权利。故对沐川中医院主张中止执行、解除账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29执恢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廖然然
审判员  夏定华
审判员  黄梦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熊 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