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9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多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幸福乡幸福大道3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70000.00元,逾期利息400000.00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16日),案件受理费1356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184.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分别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08600.00元,其中案款291204.00元,诉讼费13562.00元,执行费3834.00元,现该案款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1292358.00元,从2019年12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至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其中2019年12月16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余下工程款在每月30日前支付);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7月开始,每月返还20万元,直至返还完毕为止;
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内确定的由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消防水池剪刀墙裂纹修复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再由四川仁寿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复;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29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