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5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黄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丹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德。

上诉人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