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果某某与某某、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9民初4155号
原告:金果,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5幢1楼11号,注册号为510000000120407。
法定代表人:黄攀,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果、***与被告***、四川睿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果、*在平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金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50元,由原告金果、***负担。
审判员邱广
人民陪审员郑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